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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學生會章程
103年12月19日第36屆監事會通過訂定
104年1月13日經指導老師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學生會章程」,名為「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一獨立、非政治、非營利之學生組織,代表臺北醫學大學全體保健營養學系學生之合法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連絡本系師生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之精神。
(二) 促進與其他學校之營養相關之科系之交流,提高本校地位形象。
(三) 維護及爭取本系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學生會辦公室(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臺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益如下: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罷免權。
(二) 參加本會承辦之各項活動之權益。
(三) 擔任本會之各項職務之權益。
(四) 如未繳會費則無法享受上述權益。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按期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設副會長一名,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於投票當天前一個月宣佈競選,由理監事聯席會辦理公開不記名式投票,票數須達全系學生之二分之一,始為通過標準,當選成立。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及監委之表決投票通過罷免後,即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一) 理事會。
(二)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聘請熟悉本會會務者擔任,優先聘請前學年度系學會核心幹部(會長或副會長),已備會務推展之諮詢。
第一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執行機構,其中理事長由會長兼任,負責統籌各部;副理事長由副會長兼任,輔助理事長,並設下列各單位:
(一) 活動組:負責統籌規劃本系之各項活動並執行。
(二) 器材組:定期整理本會辦公室之整潔。
(三) 文書組:製作通訊錄及擔任會議記錄。
(四) 美宣組:本系活動美工之設計與製作。
(五) 公關組:負責校友相關事務及募款。
(六) 體育組:籌辦本系體育活動以及系隊相關事宜。
(七) 公服組:安排跟定公服機會並統整名單。
(八) 總務組:彙整預算,整理結算及公佈帳目。
(九) 教學評鑑組:設計、發送教師評鑑問卷單統計並發布成效。
(十) 執行秘書:協助系學會各組織之聯繫。
(十一) 資訊組:負責管理本會相關網站,及彙整各活動照片。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均為理事會之理事,且須為本會會員,理事任期為一年。理事在理事會議中有提案、發言、表決之權利。
第十五條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其他理事互選之,但互選出之人選,須經監事會議同意。
第二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機構。監事委員(以下簡稱監委)由各年級同學推舉出監委二名(設常態監委一名,由班代擔任,任期半年,連選不得連任,由其他班級幹部擔任之;另一名由學代擔任,任期一年)共八名。設監事主席一名,由監委推選監事會委員擔任,負責主持監事會議,處理相關會務。監事主席不能視事時,由監委另行推選監事會會員擔任代理主席。監事主席聘請監事祕書一名,協助處理監事會務。
第十七條 監委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 審查預算及審核決算。
(三) 監督本會理事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
(四) 前項第十四條,對理事所互選出之代理理事長行使同意權。
(五) 組織章程之修改及創制權。
(六) 制定各種會務推行細則。
(七) 聽取理事之會務報告,質詢理事相關之會務。
(八) 監委應該向其所代表之年級說明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
第十八條 監委不得兼任理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以利商討會務。
第廿條 定期監事會議由監事主席召開,召開時間如下:
第廿一條 各理事應出席定期監事會議,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畫、進度、並接受監事之質詢。
第廿二條 監事主席得召開監事會議,並得要求理事出席。
第廿三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本系之重要情事, 由監事主席主持之,當日出席人數,扣除公出、特殊事由(經會長核可)後,理事及監事委員皆需出席達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始會議。
第廿四條 監委不克參加會議,得委託該年級代表一名,代表監委參加會議,享有相同之議事權利,但不包括被選舉權。
第廿五條 定期監事會議得邀請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導監事會議。但臨時召開會議不在此限。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六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學時所繳交之會費。
(二) 申請課外活動指導之活動經費補助。
(三) 公關組至校外募款。
(四) 各項活動剩餘經費。
(五) 轉系、轉學之會員按照轉入後剩餘年份酌收系學會費,金額以轉入該年所收之系學會費為準,轉入二年級收取四分之三金額;三年級收取二分之一金額。
(六) 雙主修暨輔系生如欲享有本會會員之福利,得依個別意願辦理。若欲享有則繳交固定費用,視同本會會員;如不欲享有則無需繳交系學會費,視同外系生辦理。
(七) 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廿七條 若遇需調整會費之情況,理事會得提出會費調整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中提出,經理監事聯席會議、監委表決通過後,報請系主任核准,於次學年起施行。
第廿八條 經費運用需依照以下規定:
(一) 活動組於與學年初始提報所有活動經費預算,經由預算審核通過後,再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准後才予以撥款。
(二) 定期公告會費餘額,並於每次活動後公告活動經費之收入及支出細目。
(三) 活動中花費皆須有收據證明並經審核後才予以核銷。
第廿九條 被開除、轉系、轉學之會員,在提出證明後,得依據以下規定申請系學會費退款:金額以入學該年所收之系學會費為準,就學一年得退四分之三金額;就學兩年退二分之一金額;就學三年退四分之一金額。
第七章 交接
第卅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在每學年結束前完成。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監事會監督之。
第卅二條 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存摺及該屆經費使用細目帳冊。
(三)財產清冊及清冊上所列之本會財產。
(四)電子檔及紙本之各項資料。
(五)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第八章 副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監委連署提出,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監委同意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之表決通過,再經指導老師審核後成立之。